• 央行回应互联网金融监管:重点在风控

    (转自《每日经济新闻》)

    全国“两会”之后,先是个别支付机构线下二维码支付和 “虚拟信用卡”业务被暂停,继而央行披露《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紧接着央行宣布处罚10家支付机构,一时之间互联网金融领域大有风声鹤唳之感。昨日(3月24日),央行官方网站对时下热议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作出回应。央行强调,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的理念、方向、政策始终没有改变,也不会改变。

    管理办法短期恐难出台

    日前,央行向多家机构下发《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主要对第三方支付转账、消费额度给出了限制。此文件一出,引起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不少人认为央行此举意在封杀第三方支付,破坏了金融创新。“目前对账户在功能如何划分和具体额度设定方面仅业界的机构之间就有分歧,还需作进一步的沟通和论证。肯定地讲,这个办法的重心不在具体额度上,而是在业务及流程的各项风险控制上。”央行官方声明中指出,《征求意见稿》目前仅处于在央行职能司局与机构小范围讨论的阶段。网络支付管理办法一定会在监管部门、支付机构、消费者三方之间寻求“最大公约数”,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最终出台。

    对此,银率网分析师华明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目前网络支付存在以下风险:首先,网络支付法律不健全,造成持卡人需要承担过多责任;其次,发卡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支付安全责任度较差,法律意识淡薄。他进一步指出,在目前网购消费日益普及的情况下,该管理办法对普通消费者影响非常大,这必然会使得该办法的出台非常慎重,因此个人认为短期内不会实施。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也指出,对于《征求意见稿》,舆论有些过度反应和集体误读。从个人经验来看,一个重要政策法律文件的出台,需要经过反复调研、协商和论证等程序,短则一两年,长则三五年,甚至十年八年都很正常。

    放行虚拟信用卡或需三前提

    3月14日,央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紧急叫停支付宝、腾讯的虚拟信用卡产品,同时叫停的还有条码(二维码)支付等面对面支付服务。引发业内人士一片哗然。对此,央行方面昨日表示,“对有关机构拟推出的上述两项业务只是暂停,不是终止。”中航证券银行业分析师杨鹏飞分析指出,央行全面暂停二维码支付以及虚拟信用卡相关业务主要原因有三点,第一,缺乏令人信服的风险评估和客户识别程序;第二,侵害银联利益,瓜分银联线下清算手续费收入;第三,网络信用卡的推出标志着电商基本实现银行的三大职能,侵蚀银行垄断利润。他进一步指出,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果能够拿出一个更加可行的安全防范体系来解决客户风险识别和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的问题,该业务未来有望重启。

    “虚拟信用卡放行的时间可能会快于线下条码支付,因为它和银行合作,主体是银行发信用卡,类似之前腾讯、携程发的联名卡,已经有了这样的雏形;从风险来说,主要由银行来鉴别,但同时也引入互联网公司来进行认证,等于说是双层的风险控制。”华泰证券分析师陈福告诉记者。不过,在华明看来,目前对虚拟信用卡不会那么快放行,因为这在安全性上还存在很大问题。此前央行也表示过,无论二维码支付业务还是虚拟信用卡,都必须在有一定安全保障的前提下才会放行。目前虚拟信用卡的现状距离央行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艾瑞咨询高级分析师王维东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该项业务在三个前提之下才有可能得到重启:首先,安全性得到央行的检验和认可,包括相关的备案和技术认证;其次,线下商户的风险防范措施得到相关确认;第三,企业针对虚拟信用卡和个人消费的风险认证能够得到认可。

    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并行

    针对市场上央行打压互联网金融的质疑,央行声明指出。“人民银行一直重视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各种金融创新,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的理念、方向、政策始终没有改变,也不会改变。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强调防范风险、强调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与鼓励创新是并行不悖的。”此外,记者注意到,央行明确表示,互联网金融中的网络支付应始终坚持为电子商务发展服务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黄震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金融一直得到央行的支持,才能够得到持续发展。从第三方支付申请牌照到纳入监管,现在央行又持续调研P2P、众筹等模式,推动有关政策的出台;同时,央行也清楚地意识到,只要有创新就有风险,所以鼓励创新的同时要注意防范风险、提示风险,使得未来互联网金融能够持续健康发展。总之,央行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态度一直没变,只是一些人片面地看待了监管问题。华明也指出,央行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是从安全性上着手,随着互联网金融涉及到的领域越来越广,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将会给整个金融体系造成影响。实际上,现在我国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空缺亟待弥补,而这有赖于包括央行在内的多个政策机构的参与。 


  • 关于征集2021年朝阳区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医疗卫生领域)项目的通知

    朝阳区各医疗卫生机构、各相关单位:

    根据2021年区政府工作安排,依据《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区科信局编制了《2021年度朝阳区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领域)申报指南》(详见附件),并面向全区征集2021年度朝阳区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领域),请各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积极组织申报。

    附件1:2021年度朝阳区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领域)申报指南、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明细申报表

    附件2:科技项目建议书(2021年医疗卫生类)

    附件3:朝科文[2016]14-印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4:朝科文[2017]23-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2021年3月23日


  • 关于开展2021年北京市“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自荐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中小企业综合竞争力,指导相关企业申报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根据《关于推进北京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我局拟开展2021年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荐条件

    自荐条件分为基本条件、经营条件、创新能力、专业化程度、精细化程度、激励条件六类,符合基本条件的即具有申报资格,其余五类条件将根据企业填报具体情况,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一)基本条件(须同时符合)

    1.在北京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企业的划型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 符合北京市城市战略定位和产业发展政策,优先支持十大高精尖产业和硬科技产业。

    3.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50%以上。

    4.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且未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

    (二)经营条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营业收入。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

    2. 净利润。近两年企业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00万元。

    3. 企业估值。企业最新一轮融资估值不低于1亿元。

    (三)创新能力

    1.主导产品属于产业链“卡脖子”环节,或属于关键领域“补短板”,或属于填补国内(国际)空白,或有效实现进口产品替代。

    2.获得与主导产品(服务)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数量,首台套产品认定,新技术新产品的数量(包括在研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和生物类似药II期、III期临床批件数量和药品批准文号等数量)。

    3.获得与主导产品(服务)相关的其他知识产权数量(如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等) 。

    4.近两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均不低于5%。

    5.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四)专业化程度

    1.主导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2.企业拥有自主品牌。

    3.企业为龙头企业、大企业或重点工程项目提供配套产品(服务),并签订合同协议。

    (五)精细化程度

    1.企业获得技术、质量、工程、环保、安全等资质或资格认定。

    2.企业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或业务系统云端迁移。

    (六)激励条件

    1.近两年主营业务平均增长率10%以上,或近两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10%以上。

    2.近两年企业主持或参与制(修)订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数量,或近两年主持或参与国家重大科研课题数量。

    3. 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4. 有上市计划(已向证监局提交IPO报辅申请并获受理;或已签订保荐机构)(含新三板精选层)

    二、办理流程

    (一)自荐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工作主要采用自荐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登录“北京通企服版APP-今日申报-202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通知-立即申报”入口,通过自荐入口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及对应材料,自荐成为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为敞口申报,全年开放,每月认定。

    (二)评价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筹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三)公示

    对经评价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告

    对公示无异议的中小企业,认定为“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三、管理服务

    (一)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复评,在有效期内发现有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撤销其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积极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信息报送等工作。

    (三)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征、区域特征,对遴选出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咨询服务、市场开拓、中小企业服务券等政策支持。

    (四)被列为工信部公布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系统中填报信息直接列为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期限与专精特新“小巨人”有效期一致。

    四、其他事项

    (一)已获得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无需再次申报。

    (二)自荐方式。采用线上自荐方式。1.注册登录。进入北京通企服版APP(可通过各大应用商店下载北京通企服版APP)-注册登录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点击首页今日申报-《关于开展2021年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工作的通知》-立即申报。2.资料填报。企业在北京通企服版APP注册登录后,可在APP申报提交,也可复制登录APP后今日申报中“专精特新”申报系统分配的登录地址、用户名、密码,在网页完成填报提交。

    (三)自荐周期。2021年3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

    (四)咨询电话。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咨询电话:

    010-55578435

    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咨询电话:

    呼叫中心 010-82176996

    张期秦   18903021658(技术支持)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3月31日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提高我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1年4月19日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快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助力北京高质量发展,鼓励发明创造,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提高我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以下简称“资助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助金,是指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本市专利、商标相关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资助金的使用坚持“质量第一,重点支持,总量控制,部分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是资助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工作,组织对资助金申报的审核、评估,对资助金执行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制定并发布本办法实施的申报指南,指导有关单位做好资助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资助金的资助范围包括:

    (一)国内发明专利;

    (二)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明(标准)专利;

    (三)国外发明专利;

    (四)国外注册商标;

    (五)其他需要资助的。

    第七条 资助金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为资助金申请人;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为资助金申请人。

    第八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优先资助:

    (一)所属技术领域属于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的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和试点单位、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型微型企业以及其他需要重点支持单位的专利和注册商标。

    第九条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元。

    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发明(标准)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注册)后,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元。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内发明专利前十年年费,在享受国家减缴政策后按实际应缴金额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年费标准值的30%。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名录认定。

    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申请人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一)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5万元;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3万元。

    通过PCT以外的其他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4万元;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2万元。

    一件中国专利申请在多个国家(地区)经实质审查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只资助一次,最多资助5个国家(地区)。未经授权国家(地区)知识产权部门实质审查的国外发明专利不予资助。申请人年度获得上述资助的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除按照本条第一项获得资助外可予以额外资助:

    1.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200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1000件的,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2.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50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200件的,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3.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50件的,资助不超过50万元;

    4.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10件的,资助不超过10万元;

    5.首次通过PCT途径在国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资助“零突破”费用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国外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通过马德里体系途径在欧盟或者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获得注册的,每个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8000元;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注册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2000元(比荷卢按一个国家计算)。

    通过马德里体系以外的其他途径在欧盟或者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获得注册的,每个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1万元;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注册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比荷卢按一个国家计算)。

    同一中国商标获得多个国家(地区)的多个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注册的,在其中一个国家(地区)的一个类别获得的注册视为一件。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使用费年度出口额超过5000万元的,每个申请人每年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专利权终止或被宣告全部无效以及处于年费滞纳期内或中止程序中的专利、失效的商标;

    (二)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支持的专利、商标;

    (三)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商标;

    (四)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非本市的;

    (五)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申请人;

    (六)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资助的情形。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四条 资助金每年集中申报,资助金申请人应当根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自行申报资助金,每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人仅能申报一次。已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的申请人,同一申报周期内不得再自行申报。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资助金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根据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资助金申报信息和材料进行修改补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资助金申报。

    第五章 资金发放

    第十七条 通过审核的资助金发放名单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按无异议公示结果予以资助。

    第十八条 资助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如果因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有误而导致资助金转账失败,该申请人将被视为放弃领取资助金,并取消当前申报周期的资助资格。

    第十九条 资助金的发放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知识产权资助工作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资助金项目进行绩效跟踪和管理,每年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年度资助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已领取资助金的申请人应加强对资助金使用工作的管理,以保证资金效益发挥;同时应积极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开展资助金专项审计工作,并根据审计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报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限期交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五年内申报资助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办理资助金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前年度资助金办理资格;违反专利代理管理法规规章的,由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助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资助金管理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 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22日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快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坚持严格保护、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同等保护,坚持首善标准,弘扬首创精神,体现首都特色,完善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多元调解、商事仲裁、法律服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七位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构建规范管理和严格执法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力争到2022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更加完善,管理体系更加健全,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作用得到显著发挥。

    二、加强法治建设,明确鲜明的知识产权严保护导向

    (一)完善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立法工作,完善各类知识产权保护配套制度。对标国际领先标准,制定修订各类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赋权制度,明确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属关系,加强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权利保护。

    (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加大行政机关查处侵权行为的力度,对重复侵权、故意侵权及严重妨碍执法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及证据标准。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力度,进一步细化落实立案追诉标准,研究解决管辖、法律适用等重点难点问题。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制定类型化裁判赔偿规则,依法合理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探索通过参考第三方评估情况合理确定知识产权损失标准。

    (三)多渠道解决纠纷。建立健全仲裁、调解、行政裁决、司法审判等纠纷解决渠道。发挥行政裁决效率高、成本低、程序简便的优势,指导当事人通过行政裁决快速化解专利侵权纠纷。开展知识产权审判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提高审理效率。完善简单商标授权确权案件速审机制。

    (四)完善证据规则。规范司法、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不同渠道的证据标准。鼓励使用公证方式保全证据。探索律师调查令制度,支持律师依法取证。大力推广时间戳、区块链等电子存证技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应用。

    (五)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完善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重复侵权、故意侵权的企业进行社会公示;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限制参与土地出(转)让和流转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三、加强社会共治,构建全面的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六)加强仲裁、调解能力建设。提升仲裁机构知识产权专业能力,积极推动互联网仲裁。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发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维权中心作用,规范调解流程,培养一批专业调解组织和人员。

    (七)强化公共法律服务和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利用公证、律师等专业服务,开展知识产权全产业、全链条风险防控和维权服务。支持专业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质的法律咨询等维权服务。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强化行业自律,支持各行业协会建立行规行约,定期会商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和维权措施,建立健全纠纷调解机制。持续开展知识产权志愿服务,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治理。

    (八)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和提案。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依法公开行政监管和处罚依据、条件和结果,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作用,广泛听取市民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九)发挥专业技术保障作用。指导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联盟,推动检验鉴定能力建设。健全技术调查官制度,完善管理模式和培养机制。支持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参与检验鉴定、技术分析、价值评估等辅助工作,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仲裁、调解、司法审判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技术支撑。

    (十)提升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体系,鼓励创新型小微企业以委托方式开展知识产权精细化管理,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建设。持续推动企业落实知识产权管理相关规范,建立与自身发展相协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鼓励市场主体在人才引进、国际参展、产品和技术进出口等方面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警评估,提高全流程风险管控和维权能力。

    (十一)推动设立知识产权保险和维权互助基金。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支持在京保险机构开发知识产权保护保险产品。鼓励企业投保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险种。支持企业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知识产权维权互助基金,提高维权保障能力。

    四、加强协调衔接,形成高效的知识产权快保护态势

    (十二)加强跨区域协作。建设跨区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平台,加强跨区域维权援助协同。依托京津冀知识产权合作机制,联合开展侵权假冒线索移送、调查取证、执法协查、结果互认及信息共享,构建跨区域协作治理体系。支持审判机关建立远程诉讼咨询服务平台,为当事人提供远程立案、案件查询、远程视频庭审等多项诉讼服务。

    (十三)开展专项保护攻坚行动。加强商标权保护,指导建立预警机制,严肃查处侵权行为。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探索网络执法新模式,优化网络监管技术手段,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责任,加快网络著作权审核规范体系建设。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指导企业健全精细化管理制度,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维权服务,保障商业秘密安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组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指导企业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追溯和质量控制,加强源头标准化、规模化建设,推动建立产销地联动保护机制。规范知识产权代理秩序,综合运用监控排查、行政执法和联合惩戒等措施,集中治理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违法行为。

    (十四)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电商平台建立线上线下联动、产销同步共治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督促电商平台履行资质审查、违约处理等管理责任。推动电商平台建立侵权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停止侵权信息传播。落实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快速处理有关规定,推动专利侵权纠纷快速裁决。完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施参展产品知识产权报备制度和参展方不侵权承诺制度,加大对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重大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力度,做好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等重大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传统医药保护,指导传统医药相关主体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支持企业开展海外维权。强化传统文化保护,推动建立民间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名录体系。

    (十五)积极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探索建立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明确管辖法院和工作流程。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探索开展网上审理方式。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分析支持,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

    (十六)加强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建设。制定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规划,优化专利预审机制,压缩预审周期,提高快速预审能力,提升对人工智能、区块链、5G、物联网、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新技术新领域专利快速预审质量,推动快速确权和协同维权,为创新主体提供“一站式”精准维权方案。

    五、加强涉外沟通,营造公平的知识产权同保护环境

    (十七)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落实本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及补充协议,与世界主要城市建立知识产权合作沟通机制。研究落实签署的国际组织协议和双边多边协议中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条款,健全与国内外权利人的信息交流渠道,组织开展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推动国际产业园区知识产权保护“一站式”维权服务等,对国内外权利人合法权益予以同等保护。综合利用各类国际交流合作平台,积极宣传本市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成就。适时发布本市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

    (十八)加强海外维权援助服务。建立海外维权专家顾问制度,建设本市海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库和重点领域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库。组织开展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对重大海外知识产权纠纷进行信息通报及对策研判,对重点国家(地区)保护状况进行评估预警。鼓励企业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联盟,指导服务机构提供海外风险预警服务。支持企业或服务机构依托海外分支机构,综合开展所在国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观察、维权重大信息通报和重大应急事件协调联动。优化北京(中关村)国际知识产权服务大厅服务资源,为社会主体提供更加便捷、低成本的知识产权国际服务。

    (十九)强化进出口环节保护。建立健全进出口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对高发渠道、高风险商品、重点贸易国别进出口侵权商品监管力度,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加大对进出口货物侵权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使从北京口岸进出口的侵权商品数量明显减少。加强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

    六、加强基础建设,有力支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十)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深入推进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各区全覆盖。加强重点产业园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布局,推动建立服务园区的知识产权巡回审判机制。探索建立资源集中调度、系统协调联动、信息共建共享的一体化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统筹各类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推动基础信息互联互通。

    (二十一)加大资金投入和支持力度。统筹使用好财政资金,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风险监测预警等重点工作任务经费。鼓励企业加大资金投入,提升知识产权维权能力。

    (二十二)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首都知识产权人才培育行动计划,鼓励高等学校和社会机构联合培养各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在京从事知识产权工作。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制度,鼓励知识产权领域律师、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有序开展交流。

    七、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工作任务落实

    (二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各区要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充分发挥市、区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议事协调作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协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市知识产权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重大问题要及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二十四)加强考核评价。将知识产权保护绩效纳入各区委、区政府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每年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和保护水平评估。完善通报约谈机制,督促各区、各部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

    (二十五)落实奖励机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完善侵权假冒举报奖励机制,激发社会公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十六)做好宣传引导。加强舆论引导,定期发布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让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增强知识产权普法实效。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课程纳入市、区两级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规划。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企业、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活动,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首善之区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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